【法院】
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
【案号】
(2017)鄂民终305号
【当事人】
原告(上诉人):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苏兴工程公司)被告(被上诉人):湖北国新置业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国新置业公司)第三人:刘某某。
【基本案情】
2011年3月21日,国新置业公司(甲方)与苏兴工程公司(乙方)签订“薇湖水岸三期工程总承包合同”。2011年4月13日,苏兴工程公司向国新置业公司出具“承诺函”一份,载明:“我司与贵司签订的‘薇湖水岸三期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’仅用于8栋光谷建设大厦真人打牌赢钱的平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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