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法院】
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
【案号】
(2016)苏民终1151号
【当事人】
上诉人(原审被告):扬州鑫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鑫泰公司)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:扬州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开发区建安公司)
【基本案情】
鑫泰开发公司于2011年5月18日发放讼争工程的《招标文件》。2011年6月1日,鑫泰开发公司向开发区建安公司发出讼争工程一标段《中标通知书》,通知书载明中标价格6091.72万元等内容。同日发出的讼争工程二标段《中标通知书》除建筑面积和中标价格为8808.17万元外,其他内容与一标段中标通知书内容一致。2011年6月1日、6月11日,开发区建安公司作为××与××鑫泰开发公司就讼争工程的一标段、二标段分别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,并将这两份合同送至主管部门8栋光谷建设大厦真人打牌赢钱的平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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